欢迎来到登录铜陵郊区五务公开平台!
欢迎来到[退出]铜陵郊区五务公开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列表  >  正文

关于印发铜陵市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7日 10:29     浏览量:7314

县(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皖卫老龄秘〔20207号)精神,深化我市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经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会商,制定了《铜陵市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进一步精简材料、压缩环节、缩短时限,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2020713   

铜陵市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 

(试行) 

    

  一、事项名称 

  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设立,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标架。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养老机构备案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四)企业登记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审监注〔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微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等。 

  三、受理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申请设置人(单位)符合规定条件; 

  2.拟登记机构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造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五)企业登记注册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含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附平面图、用房用地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医疗用房产权证明、用途证明); 

  4.设置人(单位)身份(法人)证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无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不提供); 

  3.医疗用房产权证明、用途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6.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养老机构备案材料目录 

  1.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还需提供场所使用权证明;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企业登记注册材料目录 

  1.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 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 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指定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报送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进行初步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初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二)审查: 

  1.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根据申请办理的医养结合机构类型,分别交换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窗口。 

  2.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窗口根据各自业务规定和办理流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或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反馈至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由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退回给申请人。 

  (三)办结: 

  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窗口审查通过后,将相应证书及相关事项反馈至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及相关事项,证书当场发放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附件     

 

  铜陵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一个窗口流程表 

  一、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步骤 

事项名称 

事项属性 

审批部门 

核发证件 

时限 

1 

营利性医疗 

机构登记注册 

审批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1 

工作日 

2 

医疗机构备案 

备案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 

工作日 

3 

医疗机构 

设置审批 

审批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2 

工作日 

4 

医疗机构 

执业登记 

审批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5 

工作日 

5 

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登记 

审批 

民政部门 

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 

工作日 

  :1)申办人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仅需向当地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2)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非营利性机构需执行步骤25(时限13个工作日),营利性机构需执行步骤12(时限11个工作日)。 

  3)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需执行步骤45(时限18个工作日),营利性机构需执行步骤14(时限16个工作日)。 

  4)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和澳门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医疗机构的,需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此表时限不适用。 

  5)在以上审批备案的单位,抄报同级民政养老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步骤 

事项名称 

事项属性 

审批部门 

核发证件 

时限 

1 

营利性养老 

机构登记注册 

审批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1 

工作日 

2 

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登记 

审批 

民政部门 

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 

工作日 

3 

养老机构备案 

备案 

民政部门 

  

1 

工作日 

    

  注: 

  1)申办人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仅需向当地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2)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需执行步骤23(时限4个工作日) 

  3)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需执行步骤13(时限2个工作日) 

  4)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需分别向编办、民政部门提交材料,不适用此表。  

  5)在以上审批备案=-的单位,抄报同级和所属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版权所有支持:铜陵市极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ICP:皖ICP备10007282号-3

浏览量: 1327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