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殊困难,由国家和省、市给予一定经济扶助制度安排。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金标准:2019年,国家对特扶对象进行提标,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国家给予每人每月再提高110元,即扶助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国家给予每人每月再提高80元,即扶助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5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也按等级分别提高每人每月100元,即扶助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20元、320元、220元。
注:提标前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440元,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标准每月每月37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按一、二、三不同等级,分别为每人每月320元、220元、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