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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郊区江北三镇及普济圩农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2日 21:36     浏览量:6469






根据郊区工作部署,我局草拟了《郊区江北三镇及普济圩农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公众于2019711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郊区政府主楼5016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谢骏


联系电话:0562-2896833


 


附件:郊区江北三镇及普济圩农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627


 


 


 


 


郊区江北三镇及普济圩农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   


(征求意见稿)


 


因区划调整,原枞阳县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以下简称江北三镇)划至郊区,普济圩农场环保监管权划至我区。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根据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郊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控制江北三镇(普济圩农场)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1.《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2.《铜陵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4.《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15.《铜陵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16、《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头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实施意见》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规定及具体范围


1.重点保护区域,具体范围是:沿江1公里范围内,自然水体内(国有或者集体河道、湖泊)


2.风景名胜区,具体范围是:周潭镇大山生态风景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划定禁养区。


3.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是:淡水豚保护区陈瑶湖、枫沙湖湿地保护区等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4.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是: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1000米范围内区域。江北三镇8个水源地保护区、北埂水源保护区及陆域纵深1000米范围划为禁养区。


5.口集中区、环境敏感区,具体范围是:社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游览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及城规划区、工业区等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禁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五、术语与定义


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鸭、鹅、兔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2.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六、工作要求


1.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各镇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畜禽养殖品种及规模、详细地址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环保局。督促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区政府《铜陵市郊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行拆除或关闭。长江岸线以内、陈瑶湖和枫沙湖岸线以内所有养殖场全部拆除或者关闭。


2. 严格执法。区环保局、区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对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行政罚款,并制定拆除或关闭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对可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3. 可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根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文件,2019年底前完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4. 发改委、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5.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区委宣传部对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逾期不拆除或关闭的行为给予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七、其他


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做调整;需调整的,根据本方案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2.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量100头以上。(依据省农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及《关于印发郊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郊政办〔201660文件规定)。


附件1


郊区江北三镇及普济圩农场禁养区范围清单


 


序号


名称


辖区


禁养区范围


重点保护区域


1


长江


老洲镇


普济圩农场


1.沿江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


2.对于外江堤,畜禽养殖污染物能直排长江的,禁养区范围内无论规模大小一律取缔


3.内江堤范围内取缔规模养殖场


风景名胜区


1


大山生态风景区


周潭镇


风景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自然保护区


1


陈瑶湖自然保护区


陈瑶湖镇


普济圩农村


1.自然保护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属禁养区


2.对于畜禽养殖污染物能直排保护区的,禁养区内无论规模大小一律取缔


3.内圩范围内取缔规模养殖场


2


枫沙湖自然保护区


周潭镇


普济圩农场


饮用水水源地


1


老湾水厂


老洲镇


1.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陆域纵深1000米范围


2.对于畜禽养殖污染物能直排长江的,无论规模大小一律取缔


2


老洲水厂


老洲镇


3


皖洲水厂


老洲镇


4


东乡水厂


周潭镇


5


陈瑶湖镇中心水厂


陈瑶湖镇


6


北埂水厂


老洲镇


人口集中区、环境敏感区


1


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游览区、学校、城市规划区、工业区


陈瑶湖镇


老洲镇


周潭镇


普济圩社区、总场及各分场


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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