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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以"双监督"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2019年8月15日 08:00     浏览量:6084

  “在作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分管的乡镇13名干部在开展作风自查自纠工作图形式、走过场,建议你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抓好整改。”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一位副县长收到了县纪委监委送达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知书》。“真的让我面红耳赤,我会按照相关要求抓好整改。”收到通知书后,这名副县长表示。

  今年以来,上杭县纪委监委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知书制度,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信访件反映问题的性质进行讨论研判,向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直部门党组书记、乡镇党委书记等有关主体责任人发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知书》,要求认真履行监督主体责任约谈相关人员,督促全县各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干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动“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常态化,日常监督规范化。

  为确保通知书所列问题有效落实,上杭县采取“三指定”“四情形”方式压实责任。“三指定”即明确主体责任人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时,需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指定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四情形”即为防止出现用落实主体责任谈话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现象,同时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明确发送落实主体责任通知书适用的四种情形:一是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二是反映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但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构成违纪的;三是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力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四是对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为确保通知书所提问题整改到位,采取“双监督“的监督检查方式,即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馈单》,该说明的逐条说明、该整改的逐项整改。主体责任人(谈话人)不但要在谈话时要求被谈话人及时整改,也要对整改全过程进行监督,直至被谈话人按照问题清单逐条清账。被谈话人所在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在谈话结束后,要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馈单》审阅并签名,同时也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未认真落实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福建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鲍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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