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纪〔2018〕78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督查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区“五务”公开监督平台的作用,切实巩固和扩大村(居)务监督工作成果。根据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铜陵市郊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督查办法(试行)》,业经区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铜陵市郊区监察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
工作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农村村务、社区居务、学校校务、医院院务、企业企务(以下简称“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民主管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权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督查,是指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办学校(含公办幼儿园)、公立医院(含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单位、工属国有企业全面落实村务、居务、校务、院务、企务等公开工作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机关)负责全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的督查工作。乡镇办和各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监督机制建设督查和公开信息上报工作。
第四条 完善 “五务”公开监督平台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和月公开制度,即在每月10日前,由各乡镇办纪工委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将各村社区和基层单位经有关责任人审核上报的党务、事务、财务等公开信息集中录入平台,并将所公开的信息集中上报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表附后)。
第五条 “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督查的内容,主要围绕“五务”公开监督平台建设情况,落实党务、事务、财务等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具体包括:
(一)对“五务”公开监督平台建设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系统是否建立了“五务”公开监督平台,“五务”公开监督平台是否具备了基本功能,“五务”公开监督平台的网页信息、专栏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对“五务”公开监督平台上咨询和投诉举报的事项是否及时回复和反馈。
(二)对落实党务、事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制定了本系统公开指导目录,是否按照指导目录对需要公开的事项进行信息公开,是否依照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是否明确了公开期限并按期限公开,公开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准确。
(三)对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实行了公开事项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理和结果反馈制度等,是否建立了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对公开效果群众满意度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效果以及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 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督查机制,在工作推进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适时通报工作情况;乡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监督机制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情况报告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在推进“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中,因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公开流于形式,职工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处理。
第八条 需要问责处理的,由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问责处理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五务”公开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年 月 “五务”公开信息变更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本月信息变更数量(条) |
具体公开内容(标题) |
党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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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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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财务报表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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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 |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