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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 让村务监督走进农家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7日 18:42     浏览量:8049

阳光村务网络监督平台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我区打造阳光村务监督“网底工程”的两个抓手。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发挥,对于阳光村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尤为至关重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填补了村民自治组织监督主体的空白,完善了农村公共权力运作的监管机制。能否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推进,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中,由于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完善以及工作不扎实,很多地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常常发挥不够,甚至存在“有名无实、沦为‘空架子’”的窘境。一些监督举措停留在文件,流转于形式,动静到了,行动没到;一些监督行动尽管开展了,但操作性、成效性较差,意识到了,力度没到。凡此种种,使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常常行驶在路上,很难落到实处,进不了群众的心坎里, 听不到群众的“心里话”,当不了群众表达民意的“发言人”。

当前,我区对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在提升地位、能力、管理、实效等四个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深入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定程度上,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管理的岗哨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还差那么一点“火候”,分析起来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不愿监督。部分村民对当选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些勉为其难,怕工作不力自找麻烦,无法向群众交代也不好向上级交代,不愿担起责任做好监督工作,产生了打退堂鼓的念头,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二是不会监督。就我区目前情况来看,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偏低,呈现“两低一高”(即文化水平低、业务水平低和年龄偏高)特点。成员们对村经济财务、政策精神、村集体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了解不全面,对监督的重点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不明确,加上缺少相关业务知识从而导致不会监督;三是不敢监督。其实监督委员会中大部分成员在心里是愿意监督的,但实际工作中却畏手畏脚,不敢监督。总觉得在村“两委”班子面前,力量太过薄弱“胳膊拧不过大腿”,怕得罪村干部,乡亲对监督委员会不理解反而埋怨,最后招来报复得不偿失;四是不常监督。部分村民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工作较少,工作计划性不强,重点不突出。同时现行的村务监督制度本身未能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开展监督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作出具体而详细的安排,工作随意性大,而导致不常开展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实现村务阳光透明的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笔者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监督双方在监督活动运行过程中的磨合,需要不断总结完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一是强化监督机构的重要性。搞好宣传工作,深化群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借力现有的“美丽郊区”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形式广泛宣传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让群众了解、熟悉监督委员会工作内容和职权职责,认识到其使村级组织结构的格局由“两委”变成“三委”,独立实施村务监督,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实现了权力制衡的重要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监督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是提升监督人员专业性。在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时,要设定最高年龄界限和最低文化程度,提高选人用人标准。村务监督中的财务监督和工程监督,尤其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胜任。可优先考虑退休村干部、退休教师等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人员来担任。同时加强各村务监督委员会之间、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学习,以座谈等形式分析案例、交流经验。

三是转变监督内容的重点。就目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现状来看,其监督内容的重点还仅局限于“人、财、物”上。监督内容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转变,将监督的重点转变到“责、权、利”上。责,即监督“村官”的责任负担和义务履行,尽责不失责;权,即监督“村官”的权力行使,以限权防滥权;利,即为村民争取正当利益,同时切断不正当利益来源渠道,防止集体利益流失。随着“人、财、物”自身的流动性,对“责、权、利”的监督其实也内含了对“人、财、物”的监督。

四是加强监督工作互动性。除与村“两委”及乡镇(办)纪(工)委的互动外,重点加强与村民的互动,在确定监督事项之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收集民意。例如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实行的“村干部夜间办公制度”。针对村民白天基本在外上班,只有晚上有空余时间的情况,每周两个晚上集中办公为村民进行服务。在通报监督结果时,采取各种传输途径进行公开。例如宜昌市夷陵区通过“四网合一”工程,使村民足不出户,在家中即可通过电视机浏览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等内容,同时开设“群众意见”栏,公布举报电话,真正实现村务监督进村组入农户。(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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