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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通报三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 “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5日 16:52     浏览量:6487

三山区保定街道鸭棚村党总支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黄兆云,党总支原副书记鲍光明职务侵占问题。2010年底至2012年8月,时任鸭棚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黄兆云,党总支副书记鲍光明合谋,伙同其他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组织土地清表工作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承接土地清表工程,侵吞政府拨付的工程款46万元予以私分,黄兆云分得16万元,鲍光明分得23万元。三山区纪委给予黄兆云、鲍光明开除党籍处分。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黄兆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鲍光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芜湖县陶辛镇敬老院原副院长奚兴旺挪用公款问题。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奚兴旺在任陶辛镇敬老院副院长(负责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分五次将民政部门拨给该院城镇低保补助、五保户补助款及生活补助共计19万元挪作个人使用,其中17万元借给他人获取利息,其余资金用于生活开支。芜湖县纪委给予奚兴旺开除党籍处分。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奚兴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党总支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朱正宏伙同他人贪污问题。2009年至2013年,朱正宏伙同该村党总支原副书记张时旺、村委会委员潘小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以虚开作业单、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政府财政资金,侵吞公款7.5万元,三人每人分得2.5万元。2009年,朱正宏伙同张时旺、潘小三利用保管葛沪线直流综合改造工程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2万元,每人分得0.4万元。南陵县纪委给予朱正宏、张时旺、潘小三开除党籍处分。南陵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朱正宏、张时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潘小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芜湖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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