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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三十条精神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年3月3日 17:34     浏览量:6576

    一、郎溪县十字镇党委原副书记、政协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方明启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2年至2013年,方明启任十字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期间,收受工程建设承包人戴某和开发商李某等财物共计41850余元,其中现金5000元、购物卡6000元、高档烟酒26000余元及价值4850元苹果手机一部。立案后,方明启将违纪款上交郎溪县纪委。经郎溪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郎溪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方明启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至科员)。

    二、广德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许祚松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2014年至2015年,许祚松在审理4起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案件当事人财物,其中现金5.2万元,超市购物卡2张共计2000元,中华香烟4条、五粮液酒4瓶、茅台酒领用券一张(一箱茅台酒)。另外,2014年12月和2015年5月,许祚松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两次接受案件被告人亲属宴请。2015年8月8日,许祚松将人民币10000元上交广德县纪委廉政账户,50000元退还给送礼人。经广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许祚松开除党籍处分。

    三、宁国市亚夏驾校教练原分队长汪立新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学员现金问题。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汪立新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学员通过驾驶证科目考试为由,先后收受百余名学员现金共计120000余元。汪立新先后分多次将其中共计10000余元送给宣城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中心熊某,另90000余元分多次送给等其他考官及驾考引导员,并将其中20000余元据为己有。2015年10月16日,汪立新将收受的20000元退交至宁国市纪委廉政专户。经宁国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汪立新开除党籍处分。

    四、宣城市泾县云岭镇财政分局局长徐志林收受服务对象购物卡等财物问题。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中秋节前,徐志林共五次收受服务对象泾县高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左某购物卡合计5000元;2013年,云岭财政分局将2011年至2012年规费返还款返还给泾县高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后,又收受其梦之蓝酒2瓶和中华香烟一条。案件查办期间,徐志林于2015年12月14日、12月22日退出所收受的购物卡等财物折价款6500元,上交县财政。经泾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志林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宣城市纪委)

主办单位: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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