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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9月22日 20:33     浏览量:6859

 

 组织部

 监察局

 民政局

 

 

郊纪〔201430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铜陵市郊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铜陵市郊区委员会组织部

 

 

铜陵市郊区监察局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201494

铜陵市郊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各村级办公场所大门前增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牌子,名称统一为铜陵市郊区××乡镇办××村务监督委员会(红色),规格和式样与村民委员会牌子相同。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村总人口为2000人以下配3人、2000人以上配5人),其中主任1名,主任原则上由所在村党员担任。

第三条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下同)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五)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65岁以下),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不得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定期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联席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研究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有关会议。参加各项村务听证议证会议、招标活动,参加村干部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每季度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或入户走访活动,听取村民对村委员会和村干部的意见、建议。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帐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村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事先的审查,对公开后群众质疑的,及时向村委会进行反馈,并要求其作出说明;

(四)建议权。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委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乡镇办反映,并督促村委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办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召会权。村委会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不予采纳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要求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如村委会不同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向乡镇办反映,经协调督促,村委会仍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直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向乡镇办报告会议结果。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办、区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带头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和村规民约。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常开展监督活动,明确监督事项,落实监督分工,提高监督实效,主要牵头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组织开展对涉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重点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柴油款等补贴的发放情况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2、组织开展对村务民主决策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资产处置、资源承包租赁和处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级重大事务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的情况实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3、组织开展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效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事项,督促村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4、组织开展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重点对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审查,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开发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5、组织开展对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招投标、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对村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是否存在项目拆分招标、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参与项目的投标或承包以及招投标结果是否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中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严格遵守“5个严禁、22个不准的行为规范。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实行脱产制。除组织开展好村务监督日常工作外,其余时间参与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相关工作和开展民情走访等活动。

(二)负责定期召集有关会议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民情分析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走访农户了解到的情况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向村两委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将调查核实或解决问题的情况向村民及时作出反馈。

2、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财务支出审核会,对村级财务支出票据进行逐笔逐项审核,对有争议的票据,督促村两委干部作出解释说明。未经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报乡镇办三资委托代理管理服务中心入账。

3、每月召开一次村务监督工作例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集中学习,交流工作情况,汇总监督事项,分析疑难问题,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4、每月或每季召开一次村民或村民代表座谈会,征求群众对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交流有关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解析答复群众的疑义。

5、每月或每季召开一次村务公开审核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要求村委会及时予以答复或整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或盖章。

6、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或村民代表述职,报告村务监督工作,并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民主测评。

7、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每年至少主持一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的活动。

(三)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1、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走访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主持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收集民情民意,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10户,要有走访记录,并有被走访对象签字。

2、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月就近期监督事项和监督重点内容,以月报表形式向级镇办纪委和村党组织报告工作。

3、按时列席村两委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定期参加村两委组织召开的村务联席会议和学习会,了解村务决策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实施监督。

4、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区和乡镇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区、乡镇办纪委以及区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相关业务学习会、集中培训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委会提出,村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办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联系村民代表、信访户、经济主体和涉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测预警点等主体,拓宽信息沟通反馈渠道,进一步提升村务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建立失效救济制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难以落实的情况由乡镇办纪(工)委进行调查核实、跟踪督查,促进村务监督意见建议落实,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村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错误纠偏制度。为防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作为或乱作为,乡镇办纪(工)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乡镇办纪(工)委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发放不当履职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廉情预警分析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村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开展监督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廉情等级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回避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回避制度是让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监督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公正性和公平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和监督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

第二十三条  建立辞职承诺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时,候选人及自荐人作出辞职承诺,当选者应逐一签订《辞职承诺书》,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承诺在任期内出现违反承诺情形之一的,自己主动申请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基本报酬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另行制定)。有条件的乡镇办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指的村包含农村居委会。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铜陵市郊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494日印发

(共印20份)

主办单位: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版权所有支持:铜陵市极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ICP:皖ICP备10007282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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